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51號聲請人 呂義勲
呂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呂秋雄 於111年6月25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自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