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資料詳見卷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101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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