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秉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3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秉豐於本院一○○年度侵訴字第五十四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秉豐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並於100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
玆因受保護管束人自101年5月起迄今,屢次無故未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報到,累積已達9次以上,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及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
6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彰化地檢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如附表「應到未到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未至彰化地檢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經該署觀護人告誡並通知應於如附表「下次應到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至該署報到,亦多次未依期報到,有如附表所示之彰化地檢署告誡函暨送達證書共9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顯已違反該署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與未遵期報到,而有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情,足認受刑人違反情節重大,且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經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編號│應到未到時間│下次應到時間│彰化地檢署│││││告誡函字號│├──┼───────┼───────┼───────┤│1│101年5月23日上│101年6月25日上│101年6月8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24062號│├──┼───────┼───────┼───────┤│2│101年6月25日上│101年7月18日上│101年6月29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27230號│├──┼───────┼───────┼───────┤│3│102年6月19日上│102年7月10日上│102年6月26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25094號│├──┼───────┼───────┼───────┤│4│102年6月26日下│未指定│102年7月1日│││午6時(身心治││彰檢文護化字第│││療與輔導教育)││25695號│├──┼───────┼───────┼───────┤│5│102年7月22日上│102年8月19日上│102年7月24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29091號│├──┼───────┼───────┼───────┤│6│103年1月20日上│103年2月24日上│103年1月29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4138號│├──┼───────┼───────┼───────┤│7│103年2月24日上│103年3月19日上│103年2月25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7491號│├──┼───────┼───────┼───────┤│8│103年4月16日上│103年5月12日上│103年4月23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15790號│├──┼───────┼───────┼───────┤│9│103年5月26日上│103年6月23日上│103年5月29日│││午9時│午9時│彰檢文護化字第│││││2142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