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43│├──┼────────────┼────────┼───┼──┤│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50│├──┼────────────┼────────┼───┼──┤│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20│├──┼────────────┼────────┼───┼──┤│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68│├──┼────────────┼────────┼───┼──┤│00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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