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03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94年度訴字第34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