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旻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白麗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14日104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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