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忠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忠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忠義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
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公務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09年9月10日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2號雲林地院1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109年11月11日雲林地院109年度虎簡字第265號110年1月4日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6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95號)2竊盜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09年9月29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808號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16號110年3月8日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16號110年4月9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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