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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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5號原告麒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HOWAIKWANJOSEPH( 何蔚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