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告 陳章俊

訴訟代理人 黃詩涵 律師

被告 莊博文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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