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均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衣服、帽子、衣服各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均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智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智簡上字第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於調查中扣得之證物即如附表所示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衣服、帽子、衣服各1件均屬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誤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智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智簡上字第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一節,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衣服、帽子、衣服各1件,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之仿冒商品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ADIDAS」商標│1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之長袖衣服││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藍保字第24號編號2│├──┼─────────┼──┼───────────┤│2│仿冒「ADIDAS」商標│1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之帽子││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藍保字第24號編號3│├──┼─────────┼──┼───────────┤│3│仿冒「ADIDAS」商標│1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之衣服││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紅保字第2715號編號1(│││││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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