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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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徐建中
被 告 陳勝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490,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