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03號
原 告 莊宗盛
被 告 楊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
一百年度桃補字第一一五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