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山工程有限公司、 劉礎皓 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