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2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2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9月28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72元,及其中新臺幣43,260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