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245號上訴人 白慧玲 訴訟代理人 黃仁賢 複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侯銘欽 律師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漢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鐵和 訴訟代理人 吳東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蔡和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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