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豐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錫深 律師被告 黃斯偉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江健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正本關於判決主文欄第五行及第十行、附表關於編號㈠「主文(含主刑及從刑)」欄第五行、編號㈡「主文(含主刑及從刑)」欄第五行及第十行所載「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正本於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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