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4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4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2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3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48頁)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
24日始提起上訴,扣除在途期間3日,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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