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鄭躍寬 即兄弟土木包工業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