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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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國霖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更正為「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7年4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是該條例第24條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此乃因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104年1月27日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因109年1月15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尚未施行,上開見解仍應援用)。查被告因本件犯行,曾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
1、3款規定之情形,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69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依法論科,不須再令其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該次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該次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且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珍惜戒癮機會,因「於系爭緩起訴期間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致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被告曾國霖(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國霖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11時9分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1月21日11時9分,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其到場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國霖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驗報告1份(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及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檢察官謝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