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聲請人 林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雄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7月16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台幣)│(民國)│(民國)││├─┼──────┼─────┼──────┼──────┼────┤│1│105年7月16日│50,000元│105年10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1│├─┼──────┼─────┼──────┼──────┼────┤│2│105年7月16日│50,000元│105年11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2│├─┼──────┼─────┼──────┼──────┼────┤│3│105年7月16日│50,000元│105年12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3│├─┼──────┼─────┼──────┼──────┼────┤│4│105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1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4│├─┼──────┼─────┼──────┼──────┼────┤│5│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2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5│├─┼──────┼─────┼──────┼──────┼────┤│6│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3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6│├─┼──────┼─────┼──────┼──────┼────┤│7│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4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7│├─┼──────┼─────┼──────┼──────┼────┤│8│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5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8│├─┼──────┼─────┼──────┼──────┼────┤│9│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6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09│├─┼──────┼─────┼──────┼──────┼────┤│10│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7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10│├─┼──────┼─────┼──────┼──────┼────┤│11│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8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11│├─┼──────┼─────┼──────┼──────┼────┤│12│106年7月16日│50,000元│106年9月1日│105年7月16日│47121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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