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劉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玫瑰華城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