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1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信託事務執行所生之相關墊付費用及衍生之損害賠償。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政文,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陳政文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7,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8年11月21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468,22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屋借款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催告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里區○○○段││89-20││552│10000分之386│├─┼───┼────┼───┼───┼──────┼─┼─────┼──────┤│2│臺中○○里區○○○段││89-36││4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827│臺中市大里區中│住宅、停車空間、│一層:24.53│陽台:8.43│全部││││興段89-36地號│梯間│二層:21.74│││││├───────┤RC鋼筋混凝土造│三層:21.74││││││臺中市大里區現│004層│四層:21.74││││││岱路167巷28弄││突出物壹層:││││││19號││12.33││││││││合計: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