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瀚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瀚林前為職業軍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物之透明結晶3包,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別為1.1409公克),扣案之殘渣袋3個及吸食器1組,經鑑定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均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二)被告於109年4月28日為警查獲後,扣得物品中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163號鑑驗書、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6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核交字第1655號卷第39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卷第259頁至第26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被告於前述為警查獲後,另扣得物品中之殘渣袋3只及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6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卷第259頁至第261頁),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殘渣袋中檢品編號為B0000000者,原含有微量檢品可秤其淨重(0.0040公克),然該部分檢品因鑑定時採樣檢測,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驗餘後僅留存殘渣袋1只,該部分因鑑定滅失之檢品,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附表┌──┬───────┬────────────────┐│編號│名稱│備註│├──┼───────┼────────────────┤│1│透明結晶3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4日│││含包裝袋3只,│草療鑑字第1090500163號鑑驗書、11│││驗餘淨重合計為│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61號│││1.1409公克)│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核交││││字第1655號卷第39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卷第259頁至││││第26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607號│├──┼───────┼────────────────┤│2│殘渣袋3只│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61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卷第259頁至第26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149號│├──┼───────┼────────────────┤│3│吸食器1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61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卷第259頁至第26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054號(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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