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26日犯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0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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