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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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林世彬
林世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被上訴人 林世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調閱財政部中區稅局核定兩造之被繼承人 林陳苑花 遺產稅卷證資料之必要,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正禧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