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世彬
林世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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