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仁選任辯護人黃瑋俐律師
張崇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9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14、3805、5727、8523號、105年度偵字第7047、8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陳樹仁部分,撤銷。
陳樹仁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陳樹仁(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判處被告犯如原判決附表四十九所示之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另就其被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幫助詐欺等罪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然被告已於110年12月4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149頁)。本案經合法上訴後,被告既於本院判決前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對被告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諭知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