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蘇碧玉 被告苗栗縣頭份鎮地政事務所
6號法定代理人 賴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54元【計算式○○○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487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58.92平方公尺=500,0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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