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 楊淑鈺
潘秀美 廖若彤 王得定 毛家驥 岳景鄉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曾允斌 律師被告 蘇永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