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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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張育男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黃若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諺 即 張德 之遺產管理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896元(即190㎡×7,700元/㎡×21425/50000=626,8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