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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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 張如嘯 即藍黛爾企業社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