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孟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148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孟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蘇孟芠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6、361號)及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2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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