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李驊洋 被告張書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9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黃俊偉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