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仲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仲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仲原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6年10月16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仲原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蔡仲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3月│││││(共9罪)│├─────────┼─────────┼─────────┼─────────┤│犯罪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1.105年4月18日、│││││2.105年4月1日、│││││3.105年4月2日、│││││4.105年4月3日、│││││5.105年4月10日、│││││6.105年4月11日、│││││7.105年4月15日、│││││8.105年5月2日、│││││9.105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08、3534號│偵字第2808、3534號│字第17052、2099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5│105年度審訴字第175│106年度上訴字第753││實││5號│5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7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5│105年度審訴字第175│106年度台上字第298││判││5號│5號│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11日│106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25號(編號1│字第2525號(編號1│字第15575號(編號│││至2曾定刑8月)│至2曾定刑8月)│3至7曾定刑17年8月│││││)│└─────────┴─────────┴─────────┴─────────┘附表:受刑人蔡仲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5年2月│││(共3罪)│(共3罪)│(共7罪)│├─────────┼─────────┼─────────┼─────────┤│犯罪日期│1.105年5月9日、│1.105年4月1日、│1.105年4月3日、│││2.105年4月6日、│2.105年4月12日、│2.105年4月11日、│││3.105年5月10日、10│3.105年4月20日│3.105年4月14日、│││5年5月14日(應論││4.105年4月22日、│││以接續犯,檢察官││5.105年4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6.105年4月25日、│││105年5月10日至10││7.105年4月30日│││5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052、20993號│字第17052、20993號│字第17052、2099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3│106年度上訴字第753│106年度上訴字第75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8│106年度台上字第298│106年度台上字第298││判││9號│9號│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575號(編號│字第15575號(編號│字第15575號(編號│││3至7曾定刑17年8月│3至7曾定刑17年8月│3至7曾定刑17年8月│││)│)│)│└─────────┴─────────┴─────────┴─────────┘附表:受刑人蔡仲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4月15日│1.105年4月4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4月3│││││日)、│││││2.105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052、20993號│字第17052、2099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3│106年度上訴字第75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8│106年度台上字第298│││判││9號│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575號(編號│字第15576號(曾定││││3至7曾定刑17年8月│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