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務人 關秀花 (即 林鵬山 之繼承人)
林碧珠 (即林鵬山之繼承人) 林鴻銘 (即林鵬山之繼承人) 林勝杰 (即林鵬山之繼承人) 林筱翎 (即林鵬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鵬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6,605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鵬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胡○○為被繼承人林鵬山死前贈與之受贈人,惟其非該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請求相對人胡○○為本件之債務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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