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周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依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