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張達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添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蕭添棋戶籍設於南投縣○○鎮○○街○號(草屯鎮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