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劉 昱陞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劉宣典 等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宣典、 陳宥玲 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人表明請求之債務人與其所附估價單資料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確認並更正本件債務人,及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揆諸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