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紙(票號:CH768702)。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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