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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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志豪 送達代收人 周美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12年7月4日送達於法務部○○○○○○○○○○○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7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112年8月23日,送達於被告上訴狀所書居所及被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由被告之同居人及送達代收人(為同一人)收受;裁定另以被告設籍地「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為送達,則因「查無此人」遭退回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2紙、刑事聲明上訴狀及退回掛號信件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合法收受本院上開裁定至遲應於112年8月28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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