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鎮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8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伍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零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鎮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各為0.51公克、0.0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095公克),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730號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3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應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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