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移調字第4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 張一如 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相對人 蕭金花 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移調字第44號(即112年度訴字第6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1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弘仁書記官楊雅芳調解委員周玉蘭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
聲請人張一如到聲請人代理人李進建律師到相對人蕭金花到相對人代理人林永山律師到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117年9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整。另就前開債務,相對人願於112年10月11日前提供其所有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4268建號房地(權利範圍全部)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不再向相對人主張其它權利及請求。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張一如聲請人代理人李進建律師相對人蕭金花相對人代理人林永山律師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