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戴淑卿 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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