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135號上訴人 楊啓達 被上訴人 張吳員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3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