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3,87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