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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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巴黎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