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 王清來 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王清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