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債權人 馮正達 即萬興機車商行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