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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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所附之聲請人王麒瑞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即明。準此,刑事裁定文字同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法院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漏未附載該裁定理由欄一所指之附件(即本裁定所附附件),即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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