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 曾春盛
賴小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保善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更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連同五樓增建裁定准予拍賣云云。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標的為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情,有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在卷可稽,是本院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